2)第300章 来自于小威廉·巴克利的挑……衅_胜诉才是正义
字体:      护眼 关灯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典中留存着大量过时的不合时宜的法令,是常见现象,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弊病之一就是,立法容易,废法难。

  立法容易,是因为立法权掌握在两级元老院手里,参议员和众议员为了讨好选民最常用的策略之一就是为某个很偏门的事情制定一项专门的法案,这样既可以向选民交代“嘿,我是给你们办事的”,也可以让自己留名青史,通常这种偏门法案会以提议者的名字命名,比如臭名昭著的《麦卡锡法案》……

  至于废除困难,那就很好理解了,后来者若是想废除以前任老爷名字命名的法案……难度可想而知。

  当在一年级的司法历史课程中看到这些匪夷所思的法律时,爱德华觉得这应该是大规模的行为艺术,这些法律中不单有12岁是合法结婚年龄。

  还有诸如:入夜后妖精不得进城(所以女支院都只能开在城里?)

  晚上9点之后,在任何提供冷饮或三明治的地方,都不可以鸣笛!

  青蛙跳跃比赛可以,但是如果青蛙死了,不能吃掉!(iamangry!)

  午夜12点到早上6点之间不可以在车旁野餐。(但没有说是否可以野战)

  禁止在人所能听到的范围内街道、人行道和公路上说脏话、诅咒。(五讲四美三热爱?)

  不可以和老虎、豹等大型猫科动物直接接触。(不知道是不是禁止引诱大型犬科动物上钩的游戏)

  但教授同时也解释了,这些奇葩法律的存在时间只怕比合众国都要长,不少在殖民地时期就已经发挥“法律效力”。

  同时由于海洋法系“一事一议一法”的缘故,在早期司法制度尚且不完善的时代,这么做反而是最节约司法成本的,比如9点后不能在提供冷饮的地方鸣笛-究其渊源很可能是曾经有个人在九点后吃冷饮受过往汽车鸣笛惊吓而导致噎住……那们一个一两万人的小镇,可能也没啥专业律师,大伙一合计,那就立法禁止吧……

  天长日久类似法律越来越多,而且这种法律绝大部分是州或者县级法律,和联邦政府没关系。

  而当地人民对于类似法律也持着看热闹的态度,毕竟无伤大雅,毕竟民不举官不究。

  换个角度来说,这玩意也算美利坚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从中能看到这个国家的先民是如何一步一步走来的。

  但支持童婚和近亲结婚的法律依然没有废止,则是实实在在的政治问题。

  根据米国建国时联邦政府和各州达成的协议,各州将外交等权力上缴联邦政府,除此以外的权力完全由各州政府自己实行,如婚姻等民政问题,属于各州内政,联邦政府制定的联邦法律无权管辖,如果州与州之间发生矛盾了,则由联邦政府出面协调解决,国务卿-SecretaryofStat

  请收藏:https://m.fkxs8.cc

(温馨提示:请关闭畅读或阅读模式,否则内容无法正常显示)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