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分青和出租问题_《毛泽东文集》第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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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分宜、宁都交十分之五,永新交三分之一。富田(吉安之一个区)分上中下三等田,上田交十分之四,中田交十分之三,下田交十分之二,似较合理。

  无劳力要把田出租的人,纯化、安福、泰和、新余、分宜、峡江,均占人口百分之二十。宁都占百分之二十多,因为这些地方的女子小脚多。永新只有百分之五,因为女子都是大脚。出租的人多是孤寡残废老小,及做革命工作的人。以上所说,都是说的一家全无劳力而要把田出租的人口。至于无劳力而自己家中有人耕种不需出租的那种人口,就更多。全般说来,无劳力的占人口全数百分之七十五,即四个人中只有一个壮丁有充分力量耕田,这是中国的大问题。不过,这所谓无劳力,是指不能正式耕田,他们中间的半数有部分的劳力,如做看牛、砍柴、煮饭、洗衣服、作菜等事。统计起来:

  百分之二十五一—全有劳力;

  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半有劳力或稍有劳力;

  百分之三十七点五——全无劳力。

  前面所述各地“租田交谷”,都是所谓“分谷制”,只有纯化是“收租制”。分谷制的坏处是:租户耕田,以己田为主,对于田户的田,不下力施肥,随随便便,禾熟时候,按收获谷数,对分,四六分,或他种比例分,这个制度于田户不利。收租制,是讲定租额,不论收成多少,因此租户注意下力施肥,于生产量及田户均有利。

  收租制的坏处是:(一)铁租,遇灾患年成,于租户不利。(二)赤卫队出发次数多,耕田日子减少,亦于租户不利。

  总括起来,分谷制利于富农,收租制利于贫农。

  正当的政策应该如下:

  (一)贫农、雇农及失业者分了田,缺乏牛力、农具、本钱的,由政府没收富农地主的多余牛力、农具等项,分给雇农、贫农、失业人等私人使用。同时,奖励集体使用这些工具,把没收富农地主的东西交些给合作社。再有一种办法,就是私人向富农临时借用牛力、农具,以资补助。政府裁制那些故意不借东西的富农,以赞助贫农、雇农及失业者。

  (二)至于那些完全不能耕田的人,应准许他们在下列条件之下,把田租与富农中农耕种:

  (甲)废除分谷制,规定固定租额,凶荒无减。

  (乙)规定最低租额(百分之五十),务使富农对贫农雇农的“剥削”不得过多。

  (丙)不准富农借口只耕己田,不耕人田。如富农不愿租田时,乡政府应将本乡必须出租的田,分配租与本乡富农中农,强制他们耕种。

  九、城市失业工人要求分田问题

  泰和城内泥水木匠二百多人失业,要求分田,没有分。他们是外县人,城区农民不准他们分田。又南门城外作甘蔗的,也要求分田。

  兴国也闹这个问题。

  此问题值得从长考虑。

  根据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二年出版的《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刊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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